2005年9月2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
  解除强制戒毒要交纳保证金吗
    李女士问:
    年初,我弟弟由于吸毒而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。现在已经超过6个月的时间,前几天我们去戒毒所要求解除强制戒毒,但是办案人员说要家属交纳10000元保证金,否则还要再强制1年。请问: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?
    本报作答:根据《强制戒毒办法》的规定,强制戒毒期满,如果已经戒毒,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戒毒;如果仍未戒毒,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,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,延长强制戒毒期限,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。该规章也没有规定对戒毒人员可以收取保证金。据此,办案人员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

  简易程序不能超时案情复杂可转普通程序
    王先生问:
    在我与李某的债务纠纷一案中,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。现在马上就要超过3个月的审限了,可法院还没有开庭。请问:简易程序的审限可以延长吗?
    本报作答:简易程序的审限不能延长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70条的规定,简易程序不得延长,但发现案情复杂,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,可以转为普通程序。